野生动物打不得

乐山日报 2018-08-27 07:59 大字

■记者 钟成甲

8月24日下午,由市人民检察院和乐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爱鸟摄鸟分会,共同举办的“保护野生动物法制讲座及作品分享会”举行。

众所周知,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美丽中国具有深远意义。为此,近年来,全市两级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据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乐山市摄影家协会爱鸟摄鸟分会副会长丁华介绍,2015年,全市两级有关部门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62件141人,起诉40件91人,人民法院判决42件88人,均为有罪判决。2016年,全市两级有关部门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的侦查监督案件14件20人,批准逮捕13件1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9件89人,法院判决37件83人,均系有罪判决。2017年,全市两级有关部门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的侦查监督案件8件11人,批准逮捕7件1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6件58人。

3年时间,不少典型案例值得深思。

案例一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

二人获刑

2014年至2016年,沙湾区人汤某某和一起生活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王某某(女),商议收购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汤某某负责收购事宜,王某某协助汤某某在家中收购、喂养动物。

期间,两人先后从他人处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山鹧鸪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包括藏酋猴1只、日本松雀鹰1只、斑头鸺鹠1只、灰脸鵟鹰1只、白腹锦鸡11只,以及大灵猫4只、鸮形目野生动物1只。两人在明知是非法狩猎的情况下,收购9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只毛冠鹿、2只豹猫)、22只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灰胸竹鸡、19只猪獾、2只鼬獾)。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2.13万元。此外,汤某某还单独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1只。

2016年5月6日上午,侦查人员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双河村四组汤某某和王某某租住房处,现场查获以上野生动物,随后两人主动到案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最终,汤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打7只“野鸡”获5年徒刑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余鲁某某以安放猎套的方式,先后3次在该县白杨乡月河村三组套得“野鸡”7只,分3次出售给汤某某和王某某。经鉴定,这些“野鸡”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2016年5月31日,余鲁某某主动到案供述了犯罪事实。最终,余鲁某某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像白腹锦鸡这样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杀4—7只即为情节严重,判有期徒刑5年—10年,8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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