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惩治违法犯罪 守护“绿水青山”
■ 记者 周洁
峨边彝族自治县地处小凉山,境内动植物资源丰富,因利益驱使等原因,每年涉及破坏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为此,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新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犯罪,为推进美丽峨边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依法打击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
在诸多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中,不少人都是因为利益驱使、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
2014年—2016年,汤某某和王某某收购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汤某某负责收购事宜,王某某协助汤某某在家中收购、喂养动物。
期间,二人先后从余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白腹锦鸡11只,从他人处收购藏酋猴1只、四川山鹧鸪2只、日本松雀鹰1只等共计40余只野生动物,置于家中。
2016年5月6日上午,公安民警在汤某某、王某某位于峨边沙坪镇双河村4组的住处,现场查获以上野生动物,并予以扣押。
经鉴定,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四川山鹧鸪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只、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只,以上动物价值12.13万元。
另查知,在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期间,汤某某单独从他人手中非法收购黑熊1只后,又将其出售给其他人(另案处理)。经鉴定,黑熊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到案后,汤某某和王某某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汤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仍协助收购、窝藏野生动物,价值达12.1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多举措遏制案件高发势头
记者从峨边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各类犯罪行为,之前,该院专门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不久又成立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审判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指导协调研判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法院通过审理一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类的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了该类案件的高发势头。
“在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中,部分案件在证据标准掌握、法律理解适用等方面,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等存在一些分歧。”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院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审判领导小组,主动联系当地检察院、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商讨和协调,并达成共识,使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审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多发生在有林区的边远乡镇,当地群众文化水平一般不高,有的不知法、不懂法,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该负责人表示,为此,该院会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开展巡回开庭审理,寓教于审、以案说法,既震慑犯罪又教育群众,大大提高了环境保护和法治宣传的生动性,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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