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保障合法权益

三江都市报 2020-05-25 08:19 大字

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种。近年来,乐山市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是如何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怎样解决群众矛盾纠纷?

近日,乐山市开展了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周活动,从乐山市司法局提供的相关典型案例中,您可以进一步了解乐山市法律援助工作,通过案例获取更多法律“干货”。

案例1 哺乳期遭换岗扣薪

市民小玲在乐山某保健品公司上班,工作期间怀孕,于2017年5月11日住院分娩,但公司一直未计发其在病假期间、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结束后,公司还对小玲予以降职,并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离家较远的区县药店。

对此,小玲要求公司考虑其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况,收回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但公司未予采纳。产假结束4个月后,小玲一直没有回公司上班,没有收入,生活陷入困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玲向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积极与小玲沟通,详细询问案件情况,对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后,代理小玲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保健品公司支付小玲经济补偿金和扣发、少发的工资。

承办律师认为,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省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应为98天产假+60天生育假+30天纯母乳喂养假,共计188天,产假期间的工资应为188天平时出勤工资,若社保拨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平时工资则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某保健品公司仅向小玲支付了由社保拨付的98天生育津贴,且该生育津贴月均低于小玲平时月均工资,该公司应当补足差额部分,并支付60天生育假和30天纯母乳喂养假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某保健品公司在小玲产假期间未支付相应的工资,小玲据此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支付小玲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4月11日解除,某保健品公司应支付小玲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21108.71元。某保健品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经开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

律师点评

该案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八)款的规定,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正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小玲被无故换岗,并少发、扣发了产假期间应得的工资,在援助律师的努力下劳动权益得到了维护。

妇女是劳动法重点保护对象,该案妥善解决了哺乳期女职工小玲的劳动合同纠纷,最大限度维护了小玲的合法权益,对保护孕产妇及解决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2

下班途中遇车祸

2019年4月9日,沙湾某公司员工杨林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蒋超相撞,造成杨林、蒋超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沙湾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为“杨林、蒋超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故当晚,杨林到医院进行治疗,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之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019年12月2日,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林的伤残情况为伤残十级。杨林多次找其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于当月向沙湾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人员在了解情况并锁定证据后,及时代理杨林向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事双方经过多次交涉协商,在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于2020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沙湾某公司支付杨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3000元,并在庭审后当即全额执行到位。

律师点评

该案是一起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请求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杨林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最终拿到了全部赔偿,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案例3

拖拉机酿事故遭拒赔

2018年1月3日,在沐川县境内,廖娟驾驶的拖拉机与王羽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致王羽受伤、车辆受损。2018年2月12日,沐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廖娟承担全部责任。

经治疗王羽于2018年2月13日出院,后进行二次手术。2018年7月18日,王羽的伤情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个九级、2个十级伤残。王羽一家六口人,包括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经济本就困难,加之治疗花费超过10万元,家中已是负债累累,无奈之下她就近向犍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承办律师了解到,本案涉事车辆均系通过中介购买的套牌车,某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而肇事司机廖娟没有赔偿能力。研究分析证据后,承办律师认为,虽然肇事车辆系假牌照,但王羽、廖娟均是通过中介机构购车和代办保险,本人并不知情。保险单上记载的车架号、发动机编号与车辆本身的车架号、发动机编号是一致的,涉事拖拉机的保险单合法有效,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承办律师代理王羽将肇事司机与某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廖娟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按照相关标准赔偿王羽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律师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公民因交通事故请求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该案中,援助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依法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让受援人能顺利拿到赔偿款而不是只拿到“一纸判决”,最大限度地完成了法律援助扶弱济贫的使命,充分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周洁案中当事人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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