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 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级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
按照《通知》,为充分调动各地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经省政府同意,将今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区、市),省级不再参与分享,让利县级。新引进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由财政、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嘉峪关市以及其他市(州)本级管理的各类开发区比照县级办理。市(州)本级将其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比照上述政策一并调整,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根据新引进企业清单,及时将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库级次调整为县(区、市)级50%,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直接增加县级的收入。
纳入清单的企业为各县(区、市)自今年1月1日起通过招商引资新注册设立的企业。省财政厅及时将企业清单抄告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及时调整清单内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等区域性税收返还政策,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其中纳入清单的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直接缴入当地国库。(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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