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藏猫腻 任性悔拍受处罚

兰州日报 2020-09-25 02:24 大字

【本报讯】目前,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甲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司法的违法行为仍在调查之中,执行法院将视情节对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被执行人张某甲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位于城关区张掖路和仁恒国际的两处房产被公开拍卖,2020年4月6日至7日的竞拍周期内,竞买人王某以648.233万元的最高价将上述两套房产竞拍成功。但王某随意悔拍,拒绝支付拍卖尾款。2020年5月25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扣留拍卖保证金35万元,重新挂网拍卖。

6月27日至28日的拍卖周期内,两套房产分别经过多次的激烈竞价后,两套房产以5897330元的最高出价被买受人张某乙一人成功竞买。按照公告要求,竞买人应在竞拍成交后15日内支付尾款。期限届满,张某乙仍未缴纳。经案件承办人多次催促,张某乙以“正在筹款”为由要求宽限付款期限,后来又以“已凑集部分款项正在筹集剩余款”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尾款,承办人多次向其告知悔拍的法律后果,但张某乙仍拒绝支付。张某乙的做法与之前悔拍人王某的行为如出一辙,这一蹊跷现象引起了执行法官的警觉。经调查发现,张某乙为白银市靖远县的普通工薪阶层,一次竞买兰州市区的两套房产显然不符合实际。

9月4日,法院传唤竞买人张某乙到庭,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张某乙矢口否认其参与恶意竞拍的事实。执行干警遂申请搜查令对张某乙涉嫌妨害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搜查。在大量证据面前,张某乙承认了其受被执行人指使,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违法事实。张某乙交代,为阻止法院拍卖上述房产,被执行人张某甲将保证金交付于他,然后以其个人名义报名参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加价造成其他竞买人无法以市场价竞买。竞拍成功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时间,与法院周旋,导致拍品一再流拍。

张某乙的上述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根据其违法情节,执行法院决定对重新拍卖缴纳的保证金35万元不予退还,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张某乙确有悔改之意,并保证规劝被执行人到庭说明情况,法院对其暂缓执行拘留。

■法官说法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所有活动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竞买者的悔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视法律,妨害执行,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代价,也可能是身陷囹圄的无尽悔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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