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精致兰州”更精致 让“兰州蓝”更蓝 兰州市两项《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1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两项《条例》“兰州味儿”十足,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将为“都会城市、精致兰州”建设带来“权威”依据。
城市特色保护有了“兰州味”
《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兰州市规划定位为,在落实和细化甘肃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主导兰州——西宁城市群的发展,体现兰州——白银都市圈的核心,体现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体现“一心(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两翼(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多节点(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的城市空间布局。
《条例》共七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规划的制定与修改、规划的实施、城市特色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条例》,今后兰州市城市规划将体现都会城市、精致兰州主线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区域协调发展、疏解市区非中心城市功能、社会公众利益优先、城市双修等新理念。
《条例》在第四章专门用一章五条的内容,对于城市特色保护涉及的市域保护、城市风貌保护、重点区域特色保护、城市旧区与新区、保护专项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今后,“本市的规划应当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突出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弘扬兰州历史悠久的黄河地域文化特色。”“突出山水城市整体格局和组团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推进片区、街区规制,建立与宜居城市相适应的开辟空间,建立山、河、园相融的山水城市景观风貌。”
《条例》确定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中心城区政府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确定了本市在旧城改造中实行片区开发、街坊改造和容积率转移奖励办法,鼓励旧城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及市政设施,配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公共厕所等,承担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等。
确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此外,还细化了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罚的情形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特别规定了对相关单位、地下管线以及未配建未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其中,建设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该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应建部分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比最严更严保障“兰州蓝”
《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燃煤及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业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着重突出了兰州特色。
《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网格化监管的兰州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在第二十三条中,“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优化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摸底排查、联动执法、考核问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区(县)依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以及社(组)、楼院的辖区或监管范围划定网格。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施工场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均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
同时,《条例》重点增加了文明绿色祭祀、重污染天气应对、高污染燃料控制、烟花爆竹管控等内容;增加了人大监督内容,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一次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情况;增加了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的内容,依法明确了兰州市十一个主要的相关行政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靠实了责任,防止推诿扯皮;增加了化肥、农药使用和养殖污染大气防治方面的内容;增加了禁止秸秆焚烧方面的内容等。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有了更严的标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黄河风情沿线、城市绿地、广场、河道、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共场所焚烧祭祀品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两项《条例》均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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