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方案力保“兰白自创区”快速发展

兰州日报 2019-12-17 02:33 大字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孙理整理/图

为加快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白自创区”)科技与金融结合,降低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及成本,健全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发展速度,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兰白自创区”瞪羚企业持续涌现与快速成长,兰州市专门制定了《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平台方案》、《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政策》。本报受市科技局委托对此方案整理后进行刊登。

科技金融平台方案

为加快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白自创区”)科技与金融结合,降低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及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在兰州高新区雁滩园区、榆中园区,规划建设“金融街”,打造兰州自创区科技金融集聚区,建立完善的投资引导体系。引导和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各类产业基金、各类股权交易中心、民间资本等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兰州自创区集聚发展,建成以科技金融为引领的中介服务体系,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建设内容

通过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提供政策性科技投资、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打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设立兰州自创区投资引导基金。政府财政出资,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兰州自创区投资引导基金。同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开发建设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人才基金”“孵化器基金”等子基金,对重大研发项目产业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型企业培育予以支持。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5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对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独立担保和联合担保的担保费给予补助,对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给予部分补偿。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无形资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担保贷款等形式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

(三)搭建企业增信机制。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自愿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对接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科技管理等单位,建立区内企业信用登记库,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区内企业增信服务。建立健全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用体系运行监督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银行贷款扶持政策

1.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等新型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额度,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支持最高可达5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

2.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经认定,按其实际缴纳担保费用的80%给予补贴支持,单笔补贴不超过1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同时融资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经认定,兰州自创区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单笔贷款担保额的10%给予补贴,单家担保机构补贴总额累计最高可达100万元。

(二)资本市场融资扶持政策

3.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区内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可达2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每家最高可达50万元的奖励。区内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方式再融资的,给予融资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上市协议的区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证监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债券融资及融资租赁的扶持政策

5.区内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按照票面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6.对区内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科技研发设备、器材的,给予租赁费20%的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四)金融机构及各类基金对股权投资的扶持政策

7.对区内获得股权投资的种子期项目或初创期企业,按照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可达3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可达100万元。

(五)上述支持政策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培养聚集高层次及领军人才,建立健全开放引才、精心育才、科学用才的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高新区内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创新创业或区内现有人才新获得(入选)上一层次人才称号或资格,根据人才所承担项目情况,经评审给予50至2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次发放,首次发放资金总额的50%,依据项目实施情况,第二次发放资金总额的30%、第三次发放资金总额的20%。

第四条携带科技成果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及留学归国人才,在区内创办科技企业,提供最高3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实行3年零租金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一年内在区内工作累计1个月以上的,根据人才所承担项目实施情况经评审给予每人每年5至8万元生活交通补贴,连续补贴3年。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企业骨干人才在区内科技型企业工作,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年纳税额超过7万元的,经认定,前3年按照年纳税总额的20%予以奖励,后2年按照年纳税总额的10%予以奖励。

第七条在区内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首席专家工作室、青年专家工作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依据工作开展情况或研究成果,连续3年给予以下资金扶持:

(一)院士工作站,每年扶持30万元;

(二)首席专家工作室,每年扶持20万元;

(三)青年专家工作室,每年扶持15万元;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扶持10万元。

第八条在本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

第九条经认定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可以享受兰州市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政策,也可由用人单位或自创区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托管自创区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条经认定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在兰州市就学的,由自创区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就学政策。

第十一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政策

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发展速度,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瞪羚企业持续涌现与快速成长,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瞪羚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进入快速成长阶段,有跳跃式发展态势,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瞪羚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公开遴选,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认定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条认定为兰州自创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或产品符合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等高新技术产业或新兴业态。

(二)税务关系在兰州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无违法纪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具有“专、精、特、新”特点,近几年成长性好,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连续2年总收入在1000—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连续2年总收入在0.5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连续2年总收入在1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已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瞪羚企业发展报告名录的。

第五条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瞪羚企业的筛选和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六条对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

(二)对认定的企业在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推荐。

(三)瞪羚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给予企业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最高可达100万元。

(四)对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期限3年。

(五)兰州自创区的重点工程、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瞪羚企业采购。推荐瞪羚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政府采购。

(六)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企业获得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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