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拒执罪案件 失信被执行人拒执入狱没商量

兰州日报 2018-11-23 01:55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为进一步严打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日前,榆中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宣判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显示榆中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震慑被执行人,警示、教育、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构建诚信社会。据悉,自“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以来,榆中法院已对31名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一:规避执行被追逃拒绝履行获刑罚

2010年10月,申请人梁某受雇于熊某前往陕西省神木县从事铁路输电线路架设工作,同年11月23日在架设线路时不慎从架设塔摔落致伤。经鉴定,梁某为二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但熊某作为雇主却拒绝向梁某赔付损失,2014年3月,梁某将熊某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榆中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熊某支付梁某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4万余元。

判决生效之后,熊某仍未能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熊某经法院多次传唤并送达了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并在名下有车辆、账户内有大额资金流动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6月21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榆中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熊某依法传唤后其仍不到案,遂将熊某上网追逃,9月18日,无路可走的熊某向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今年10月30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熊某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作了有罪辩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熊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规避执行被追逃拒绝履行获刑罚

2014年,被告人张某的丈夫王某在榆中县某工程作业时发生事故,不幸身亡。经当地人民委员会调解后协议约定,王某亲属应获得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费、家属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共计60万元。但该笔赔偿金全额到账后,却被被告人张某占为己有,未向王某的母亲牛某分割。

2016年10月,执迷不悟、罔顾人伦的张某欲壑难填、邪念又起,在得知其去世公公承包的徐家营的5.798亩土地将被某工程项目征用能获得70余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后,又擅自替婆婆牛某在榆中县和平镇村委会土地征收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本该属于婆婆牛某的所有补偿款702009元未向婆婆牛某分割一分。

以上两笔款项被张某独自领取后,牛某多次与被告人张某协商分割事宜,均遭张某拒绝。年事已高、无依无靠的牛某无奈之下于2017年8月2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榆中县人民法院和平法庭将两起案件分开调查审理后,分别判决被告张某像原告牛某返还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共计150556元,土地赔偿款175502.25元。

以上两份判决生效后,贪心的张某仍无视法律权威,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调查发现,张某在案件诉讼时早已将赔偿款130余万元全部转移。被司法拘留后张某仍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拒执情节严重,其明显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执行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今年7月27日,侦查人员在张某家中起获大量现金,张某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被固定。同日,张某被榆中县公安采取局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今年11月8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作了有罪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定的义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例三:大胆失信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终入狱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以经营修理厂为由向陆某分五次借款共计26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陆某多次催要,王某均已各种理由推诿拒绝。陆某于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榆中县人民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能如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局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应法律文书,均未收到王某任何回应。法院执行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拘留后,迫于强大执行压力,王某偿还了6万元,剩余部分承诺分期偿还。可王某之后不仅未曾如约履行义务还无偿转让其名下的车辆等财产,更是频繁更换联系方式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于今年8月2日将王某抓捕归案。

今年11月1日,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及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人民法院判决权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亲属已代其履行了所有义务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王某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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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相关司法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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