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心支付两倍工资

兰州晚报 2018-07-02 03:31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工人因公致残,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法院在查明事实中发现,原来用人单位始终未与该名工人订立合同。6月28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承担各项赔偿共计20余万元。

案情:因公致残工人打官司索要赔偿

2013年6月,王某经人介绍到兰州天生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生园)位于榆中县和平镇的生产基地工作,操作食品包装压缩机。2016年5月21日,王某在工作中因机器事故致左手示中指热压伤,当天被送往兰州手足外科医院接受治疗,好转后于2016年6月23日出院,住院总费用为14295.55元。

2017年5月9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为工伤。甘肃天盛司法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书:王某伤残程度构成七级伤残。再造移植费用约为70000元。

2017年8月28日,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因公伤残八级。

事后,王某向榆中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天生园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赔偿。

判决:未订立书面合同要支付两倍工资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中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告兰州天生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因工致残的事实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进行解决,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被告曾就赔偿等事宜与原告及其家人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曾要求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未提供其身份信息,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被告也无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起诉的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愿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被告不能以原告未向其提供身份信息作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工资24960元、护理费14397.7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9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8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8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880元、经济补偿金6240元。三、被告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22880元。四、被告向原告王某支付后续治疗费70000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第二、三、四项共计215112.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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