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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对现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 1月8日起对住房实施限售措施 取消西固区和九州开发区限购

西部商报 2018-01-06 02:52 大字

(记者 欧阳海杰) 为进一步贯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兰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实际,因区施策、精准调控,兰州市对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调整。昨日,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自1月8日起实施。

西固区、九州开发区域取消限购

针对兰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兰州市房地产市场区域性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西固区、九州开发区、高坪偏远区域的住房限购政策。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继续实行非兰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一套、兰州户籍家庭最多可购买两套的限购政策,但不再提供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

继续强化价格备案制度

《通知》明确,继续强化价格备案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指导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应合理确定申报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的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和“一价清”制度,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房产部门对拒不接受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实行住房限售措施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的住房实施限售。自1月8日起,个人在上述区域内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记簿日期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字样。

通过司法裁决、拍卖、拆迁还建、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不受前款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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