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为何索赔难
本报记者范建设
农民工工伤索赔问题,一直以来就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对于遭遇职业灾难的农民工而言,有一大半农民工群体曾遭遇工伤拒赔。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农民工工伤索赔难?日前,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造成农民工工伤为何索赔难的现象,这不仅有建筑业层层分包以及农民工忽视劳动合同的原因,同时,这也与制度短板有关。
“就工伤维权来说,将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最长可达6年7个月左右。别说是一个身体已经受到伤害的人,换了一个健康的人,又有几个能耗得起?”兰州市委党校教授李海涛说。而大量的农民工在工伤后,经过艰辛的索赔后,根本拿不到赔偿或仅仅拿到一个“零头”。就算最好的,实得赔偿与应得赔偿之间的损失额超过30%的占一半以上。
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告诉记者,从多年审判的实践来看,在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中,只有15.1%的工人选择了按照工伤维权程序维权,但从结果来看,都没有获得自己本应获得的工伤赔偿,或是仍在工伤维权的“层层大山”阻隔中艰难前行,或是走到某个程序因无法继续与用人单位耗下去而以私了告终。同时有二成以上的工人选择了放弃维权,而放弃维权的主要原因不是维权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而是工人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遭遇了相关方的威胁或欺诈,不得不放弃维权。
有数据显示,在选择维权的工人中,有高达78.1%的工人选择了私了,而私了的对象有64.3%为劳务公司的挂靠人或包工头。真正拒绝私了并坚持到底的比例只有不到一成。
孟法官还告诉记者,出现“赔付执行难”的问题,则与建筑业盛行的层层分包有关。在工人职灾发生后,依托于乡土关系的“关系霸权”被打破。在调查中,只有8.2%的包工头对工伤维权抱支持态度,而高达89.1%包工头对工人的工伤维权态度消极,而这其中更是有近四成的包工头直接阻碍工人的维权行为。除此之外,这也与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制度障碍有关。据《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事故现场,并在1个月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会承担什么样的惩罚呢?《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受害人本人或者是其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的漫长仲裁与诉讼,便成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要走的第一步路。
虽然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款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款,即当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赔偿时,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申报工伤,拒付工伤赔偿该怎么办呢?孟法官表示,这个法律规定最大的软肋就是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应得到的惩罚。
“建筑业是一个劳动条件极端差、劳动风险极端高的行业。”目前建筑工劳动条件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应该规定建筑公司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把所有的劳动保险都上了。兰州市委党校教授李海涛说。
两大因素影响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维权。多年从事审判工作的邢定君分析说,在劳务分包合同这一关键点,除了涉及举证问题,还是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难的一个缩影,也折射出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的乱象。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行业是相对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否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事故发生后与劳务分包单位串通起来,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分包合同,移花接木将其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巧妙地转化为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务关系”,而披上“用人单位”外衣的劳务分包单位往往不具备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能力,最终导致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无法保障,劳务分包成为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遮羞布。在建筑行业,还存在部分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均极力否定其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并相互推脱。由于建筑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互相指责、推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劳动者一方的调查与取证难度,很可能导致劳动者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对于部分急需工伤赔偿来支付医疗费的劳动者更是雪上加霜。还有部分劳务分包合同是由包工头通过挂靠的形式与施工企业直接签订,或者直接与项目部签订合同,甚至还存在“包工头”签订合同后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包工头的情况。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提供其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但很多情况下劳务分包公司成为施工企业应付国家法律制度的工具,施工企业挂靠一个“皮包”公司后,现场施工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相较于发包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终由“包工头”管理的施工工人的境遇则更为糟糕。
邢法官建议,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管理和督查,对“工伤拒赔”的用人单位实施严肃查处机制,将不为工人主动申报工伤、恶意拖欠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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