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 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能要赔偿吗

甘肃工人报 2022-03-25 11:09 大字

本报记者 范建设

小王研究生毕业后,于2018年7月18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标准为1.3万元。2019年8月10日,小王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因此解除。后小王主张,因某科技公司一直拒绝为小王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小王无法入职新的单位,故小王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赔偿其因为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20万元。

小王为证明其损失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录用通知书》,载明“小王先生……报到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如下资料: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1张(必备)……某技术公司,2019年9月3日”;《录用通知作废协议》,载明“兹因我公司拟录用人员小王先生无法提供其上一家供职单位的离职证明文件,因此无法办理入职手续。经由我公司与小王先生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对小王先生本人的录用通知作废,且责任在小王先生一方;本公司孙经理友情报销小王先生差旅费1000元;此事已友好解决,双方再无任何异议;此协议一式两份。2019年10月8日”。

小王面试通知的邮件,载明“小王先生你好,你的面试已通过,欢迎你加入到我们的团队中。请你于2019年10月7日到我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职位:技术副总。月薪:2.2万元。合同期限:3年。来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上家供职公司离职证明原件”。

某科技公司认可上述《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作废协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面试通知邮件的真实性,也不认可其给小王造成了损失。某科技公司主张其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小王未到公司交接工作,导致公司无法向其开具离职证明,故责任不在公司,小王未及时取得离职证明,系其故意造成。

小王对某科技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多次联系某科技公司,公司均拒绝出具离职证明。仲裁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小王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能够成立;同时,小王提供的证据显示,因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供离职证明使得小王错失了工作机会,并造成其经济损失,因此参照小王的工资水平、未入职时间、行业待遇等实际情况,酌定某科技公司赔偿小王损失5万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告诉记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15天内应出具离职证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证明对用人单位而言,是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终结劳动关系最明确的证据,也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示;新用人单位可以据此确定其聘用的员工已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避免面临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而对离职员工而言,离职证明是转移社保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和必要材料。除此之外,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离职证明也可能成为确定相关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小王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因为某科技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丧失了工作机会,故小王有权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虽主张其未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小王未办理交接,但是某科技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小王存在未办理交接的事实,公司也必须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最后,孟法官想提醒各位职场新人,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以防止错失再就业的机会,或面临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风险。此外,对于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定必备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职证明必须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确未能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给其造成损害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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