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四类”药品
本报兰州10月26日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曹立萍)今天,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四类”药品的通告》,明确自2021年10月26日18时30分起,全市所有零售药店一律暂停销售解热镇痛药、镇咳药、抗菌药、抗病毒药四类药品,具体范围为药品说明书或标签标识的“功能主治”“适应症”标明有“散寒、祛寒、止咳、清热、解毒、消炎、抗病毒”等字样的中成药、西药制剂和中西药复方制剂。
《通告》要求,兰州市各零售药店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引导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前往就近的医院就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零售药店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检查,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同时,市民如发现零售药店有销售“四类”药品的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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