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会”合力化解劳动争议 省法院与省总工会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

甘肃工人报 2020-12-16 08:01 大字

本报讯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整合法院和工会工作优势,在全省构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动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意见》选择在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平凉和庆阳6个市先行试点,抓点带面、引领示范。按照参与多元化、服务精准化、调解便利化原则,建立诉调对接服务平台网络,大力推进矛盾多元化解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意见》规定,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由工会派遣调解员、工会律师等入驻,共同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和判后释法答疑等工作。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主要包括: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法院和工会年度轮值方式,建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法院和工会分管领导牵头,日常工作由诉调对接业务部门负责,定期召开沟通交流会议,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共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

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人民法院评估适宜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委派给工会备案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调解员、工会律师等进行调解。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调解人员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派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及时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派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依相关规定妥善办理。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立案。

建立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对已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委托给工会备案的劳动关系协调员、调解员、工会律师进行调解,也可邀请工会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及时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及时恢复审理。

建立协作共享机制。法院和工会在起草出台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等规范性文件时应相互征求意见和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排查解纷、普法宣传等方面的合作,联合开展劳动争议化解理论研究,分析研判劳动关系现状,提供解决方案。

建立困难职工联合救助制度。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困难职工,法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减免诉讼费,工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意见》指出,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固强补弱、整体推进”的原则,在总结推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法院和省总工会统一部署要求,推动“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在全省展开,深化平安甘肃、法治甘肃建设。(汪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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