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举行集中发还仪式 西固区检察院为13名被害人追回233万元集资款
【本报讯】近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举行了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赃款集中发还仪式。发还仪式上,共计为涉案的13名被害人发还追回的涉案全部集资款233万余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巨大,且犯罪数额和流向不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日前,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收到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朱某某等人,以返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诱骗西固区内13名投资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吸收资金多达2815000元,返还投资群众本金及利息360000元,未退还投资群众本金及利息2338133元。案发后,经司法机关积极做工作,刘某某、朱某某等人对未返还的本金及利息2338133元全部予以退赔。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热情接待被害人,妥善处置被害人诉求,把情绪疏导和释法说理工作贯穿办案始终。对被害人提供的案件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积极回应。
对一名被告人提出的仅参与部分非吸的事实及涉案金额不符的问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重新核实金额,准确认定涉案金额和每名被害人的损失。在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释法说理,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积极劝说被告人主动退赔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检察长以案说法
发还仪式上,检察机关不忘“谁办案、谁普法”的责任,该院检察长孟春表示:“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犯罪,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把追赃挽损作为此类案件办理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和温度。”同时也告诫大家,要不断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拒绝高利诱惑,警惕投资风险,远离非法集资,谨防上当受骗。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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