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法院依法对乔某芳等29人诈骗寻衅滋事案进行宣判
【本报讯】近日,红古区人民法院在兰州市监所管理支队科技法庭,对兰州“2·12”特大套路贷系列案分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杭州网贷公司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隐瞒真相,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收取“砍头息”、逾期费等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后将所谓“债务”外包给云驰公司。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云驰公司负责人江某、法定代表人王某刚承接杭州网贷公司催收业务后,明知所承接的催讨债务系“套路贷”诈骗犯罪的非法债务,仍会同云驰公司管理人员即本案被告人乔某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催收人员进行“话术”培训,纵容、放任催收人员采用电话辱骂、恐吓、威胁、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或诅咒图片给被害人及其相关联系人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的“借款”。本案29被告人的行为对杭州网贷公司王某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得逞起到了辅助作用,均系“套路贷”诈骗犯罪的共犯,构成诈骗罪。在催收过程中,被告人乔某芳、方某儒、刘某晴纵容、放任被告人苏某福等五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认定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对被告人进行精准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芳等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红古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乔某芳等八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黄等二十一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并对其中罪行较轻的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因疫情影响,此次宣判采取现场和远程视频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告人家属等20余人旁听了宣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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