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区法院 2人销售伪劣防疫用品获刑
【本报讯】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用品案件公开宣判。
农历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防疫形势陡然严峻。正值全国人民共同抗疫的关键时期,被告人韦某、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1月27日至2月6日先后从山东、安徽、山西等地购进伪劣防疫口罩40520只,并在西固区范围内售卖,非法获利超过15万元。2月7日,韦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追回并扣押韦某销售、未销售口罩共计32472只,金额190597元(其中已销售口罩共计6012只,金额90049元;未销售口罩共计26460只,金额100548元);追回并扣押刘某销售、未销售口罩共计3205只,金额62318元(其中已销售口罩共计2650只,金额53993元;未销售口罩共计555只,金额8325元)。经相关部门鉴定,韦某、刘某销售的所有口罩均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要求。
在审查起诉阶段,西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依法提前介入,并与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沟通,形成了打击涉疫情犯罪的强大工作合力。8月10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韦某、刘某二人提起公诉。8月26日,西固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8月31日公开宣判:被告人韦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万元,并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全部口罩。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表示不上诉。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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