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20〕6号
因甘肃兰州中心33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并负责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工作,由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章,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关区东岗片区S651#规划路以北、S664#规划路以西(原二热电厂南部储煤场东南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二)对征收范围内划拨土地权益实行货币补偿。
(三)具体补偿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四、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五、诉讼及强制搬迁
(一)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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