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约定6万元《退伙协议》约定13万元 合伙人退伙究竟该退多少钱?

兰州晚报 2020-08-27 03:54 大字

好聚容易好散难。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合伙人退伙引发的纠纷,在判决退款金额时出现的《合伙协议书》与《退伙协议》两份协议,让整个案件变得略微曲折。

案件

两份协议退款金额相差甚远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李某在2018年底各出资10万元,共同投资经营一家火锅店。店铺开业后不久,张某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经营,提出退伙。王某和李某虽然同意张某退伙,但三人未就退资金额协商一致,张某将王某、李某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其投资款13万元。

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人合作之初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协议中对三人的出资金额、分配比例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协议中同时约定“合伙人若执意退伙,退伙时按退伙人投资金额的60%结算并予以退还”。

本以为退款事件很明朗,张某按照《合伙协议书》的内容,获得出资款60%的退赔金额(即6万元),但张某却执意诉求退还13万元,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张某在退伙时曾经重拟了一份《退伙协议》,其中明确记载:“应按公司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后的60%进行赔偿”。张某起草《退伙协议》后,拿着该协议分别前往王某和李某的家中协商,二人也未对协议的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分别签字确认。

判决

《退伙协议》成判罚依据

两名被告对该份《退伙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这份《退伙协议》是原告张某自己草拟的,且张某找他们二人签字时也没有做必要的说明,被告自称“以为其中的内容与《合伙协议书》中的内容无太大出入,于是在没有仔细查看《退伙协议》的前提下签字”。此外,两被告同时认为《退伙协议》并非合伙人的一致意思表达。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三位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书》时已对合伙人退伙事宜做出约定,且另外两名合伙人也未对张某退伙提出反对,所以张某有权提出退伙。虽然《合伙协议书》与《退伙协议》内容上存在冲突,但《退伙协议》形成的时间在《合伙协议书》之后且同样经过三位合伙人签字确认,应当认为是所有合伙人的最新意思表示。至于两被告在庭审中以“《退伙协议》非经三人当面签订”为由提出的抗辩,办案法官认为,协议是否为三位合伙人当面签订并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且两名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明知在《退伙协议》上签字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所以被告认为《退伙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李某按照《退伙协议》的内容,退还原告张某投资金额13万元。判决做出后,两位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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