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办农家乐 房东加盖房屋引纠纷 法官说法:合同不能轻易解除
于某租借房屋开办农家乐,生意原本平稳踏实,谁料房东自行对房屋进行了加盖,此举让于某不满,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判令房东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经营损失。8月7日,西固法院公布案件审理结果,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所以如果刘某加盖和翻建房屋的行为真的导致于某不能继续经营租赁房屋,于某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办案法官经调查发现,虽然被告刘某的确对房屋进行了加盖和部分翻建,但并未根本改变房屋和院落的结构,且新加盖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并不必然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用于经营餐饮娱乐。据此,办案法官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针对于某诉请的经营损失,办案
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对房屋进行加盖、翻建,行为虽然欠妥,但尚未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构成实际违约,故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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