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放弃利息支付 只要回本金 多年后索要利息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日前,西固法院收到了一份令人感到十分新鲜的起诉书,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部分,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未对本金提出任何主张。虽然起诉书看起来很新鲜,但此案的原、被告(甲公司和乙公司)却已是西固法院的“旧相识”。
2017年双方曾因一份《绿化工程合同》引发矛盾,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鉴定费以及案件受理费。在当年的庭审过程中,原告虽曾在法庭辩论环节提出过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拖欠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但由于这一主张属于增加一项新的诉讼请求,于是办案法官要求其尽快向法庭递交一份书面形式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后因原告迟迟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办案法官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最初的三项诉讼请求,没有对利息部分做出处理。
判决生效后,被告乙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又向西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且乙公司也于协议达成后不久履行了全部案款,案件原本已经有了最终结果。令人没想到的是,原告在时隔近三年后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拖欠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所以就出现了那份看起来十分新鲜的起诉书。
本金和利息可以分别在两个诉讼中请求吗?这样的起诉方式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禁止的“重复起诉”?其实,本金和利息虽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原告在前诉中未主张利息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主张利息的权利,所以甲公司新提起的诉讼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西固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起诉后,办案法官立刻向被告乙公司了解情况,这时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此前达成的那份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这份协议的基础是西固法院2017年做出的判决,所以协议仅对当时判决确定的三项内容:工程款、鉴定费以及案件受理费,进行了约定,并没有关于利息的内容;但协议的第二款中明确记载“除本合同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甲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乙公司主张权利。”办案法官据此认为,虽然甲公司确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意愿,但双方之前已经就涉案纠纷进行了磋商并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的第二款内容系甲公司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应随意变更或解除。
现原告甲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向其支付利息的行为已然违反了协议约定,所以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做出后,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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