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法院集中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和一起“保护伞”案件

兰州日报 2020-07-28 04:09 大字

【本报讯】7月23日上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薛某存等19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和郭某天“保护伞”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1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薛某存等19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薛某存以自己及利害关系人的名义,陆续注册成立山东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通达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东升房地产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长期盘踞新区,先后参与多个项目建设,所涉项目普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合同诈骗、伪造国有公司公章、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还以输送利益方式寻求“保护伞”,牟取更多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薛某存为首要分子,薛某新、方某江、杨某晖、薛某云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所涉生态环境被破坏问题,新区检察院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郭某天“保护伞”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天在先后任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原局长、党群工作部原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通过签订联营协议、出具虚假文件等手段,帮助薛某存非法牟利,伙同胞弟被告人郭某科套取国有资产,为薛某存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诬告陷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逃税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薛某存有期徒刑二十三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567万元;对被告人方某江、余某、薛某新、杨某晖、薛某云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对被告人薛某、常某军等6人适用缓刑,并对相关被告单位依法判处罚金,责令相关被告人退回、赔偿相关款项费用。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天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41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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