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车祸去世 儿子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被驳回
【本报讯】日前,西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肇事司机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其中包括一笔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经开庭审理,原告李某的大部分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唯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被判驳回,理由是李某不符合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体资格。
2019年的一天,李某的母亲在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虽然交通事故本身并未对其造成生命危险,但由于李某母亲年事已高加之已经患有多种疾病,在卧床治疗半年多后还是不幸离世。母亲的去世对李某而言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在料理完母亲的后事后,他将肇事司机诉至法院。虽然李某的大部分诉请已被法院支持,但拿到判决后的他心中还是充满疑问:自己作为受害人的儿子,为什么不能在母亲死后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受害人本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近亲属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在此案中,能够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是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李某母亲。如果李某母亲确实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遭受精神痛苦,其在生前向法院提出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那么,李某本人能否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呢?关键在于判断李某母亲的死因是否是由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此案中,李某母亲虽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但其死亡发生在交通事故半年后,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也并非交通事故本身。所以,李某没有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案中,如果李某母亲生前与肇事司机达成精神损害赔偿协议,或肇事司机已经书面承诺愿意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在母亲去世后也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遗憾的是,李某并不符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条件,因此法官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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