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对待外地企业

甘肃日报 2020-07-10 07:08 大字

基本案情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盛鑫公司成为天幕新疆分公司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盛鑫公司以兰州新区综合市场C10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抵偿(2015)兰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欠天幕新疆分公司的债务。2017年7月8日,天幕新疆分公司与大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大道公司以人民币1097.3511万元价格受让天幕新疆分公司享有的对盛鑫公司的上述债权,天幕新疆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大道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7年12月1日,大道公司向天幕新疆分公司支付30万元。2018年5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大道公司在收到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新区综合市场C10地块的挂牌手续,再向天幕新疆分公司支付262.6489万元,合计1360万元,于2018年5月31前付清;不能按期完成挂牌手续则天幕新疆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2018年7月25日,大道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取得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抵债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大道公司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天幕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大道公司的诉讼请求,大道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天幕新疆分公司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大道公司支付剩余欠款133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大道公司与天幕新疆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时意思表示真实、明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大道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债权并获取相应权益后提出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大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幕新疆分公司偿还欠款1330万元。二审开庭审理后,办案人向大道公司进行了释法析理,指出债权转让相关事实及合同效力已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经济基本诚信,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果纠缠在诉讼泥潭中,既影响对方当事人权利及时实现,也无益于企业自身发展。随后上诉人大道公司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大道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天幕新疆分公司作为甘肃省外的企业,异地诉讼时必然对甘肃的司法环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心不确定,而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天幕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客观摆事实、公正谈责任、诚恳析利弊,最终促使上诉人撤回上诉,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审从立案、阅卷、开庭审理到结案,只用了31天。此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甘肃法院切实贯彻公平保护理念,平等对待外地企业,维护公正、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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