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行动】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甘肃工人报 2020-06-12 08:32 大字

本报记者范建设

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届满就能终止吗?女职工特殊权益怎样保护?特别是在目前疫情期间,女职工还享有哪些特殊权益保护呢?日前,记者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目前涉及女职工劳动争议的内容广泛,既涉及一般的劳动权益,如劳动关系的确认、工资支付等纠纷,也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如产前检查的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发放、孕期工作内容调整、流产休假工资支付及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解除和续延等产生的纠纷。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现在女性社会参与度提升,就业人数增多,用人单位缺乏女职工权益保护意识,女职工就业渠道非正式、不通畅等因素促使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增多。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相关权益并不十分清楚,忽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变相辞退孕产期女职工等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并未意识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甚至有时二者会达成‘交国家不如咱俩分’‘我少损失你多开支’的不缴社保的协议。”等到发生工伤未获赔偿、生病无力负担、产假期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她们才追悔莫及,最终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主要享有以下特殊权益:

第一,劳动强度有禁忌。女职工以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一些劳动;第二,孕期照顾应考虑。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且不能降低劳动报酬;第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第四,对产假时间、产假工资应当予以保证;第五,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提供哺乳室等哺乳设施;第六,“辞退”行为限制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孟定军认为,疫情期间女职工还享有一些特殊权益保护:

第一,灵活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企业应当安排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第二,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优先落实“借休”政策。对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应优先批准其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甚至可跨年度“借休”;第三,对需居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对于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应降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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