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服务民企发展 兰州两级法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综述

兰州日报 2020-05-13 04:13 大字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民营企业家更是改革发展的排头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致富带头人。

服务大局义不容辞,保障发展责无旁贷。近年来,兰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尽责,努力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有力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服务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发挥审判职能提供信用保障

蒋某是一名普通的小投资者。2016年4月20日,蒋某通过对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后,开始购买该公司的股票。2016年6月18日,该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500万元利润的虚假事实。随后,该公司的股票一路跌停。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28日,该公司股票换手率100.38%,跌幅-24.44%。

随后,蒋某等投资者以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购买了该公司股票,至基准日2016年7月28日前卖出或仍持有股票并产生亏损为由,起诉该公司予以赔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蒋某损失4793.74元。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充分保护了外地当事人、特别是外地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柴克辉说。

据介绍,兰州市两级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特别是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以及外地当事人的平等对待,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本地企业与外地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中,不仅要秉持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还要正视民营企业之于国有企业、外地当事人之于本地当事人在诉讼能力和诉讼便利方面的差距,在送达、取证、开庭等审理环节及程序上,依法给予民营企业、外地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充分保障民营企业与外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拓展司法服务职能创新保障举措

2019年,一起标的在2亿以上,被告涉及3家大型企业的借款合同案被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为一起普通的借款案件,由于受到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具有关联关系的被告企业发生资金困难,无法按时清偿债务,包括本案在内,原告对各被告的总计债权达到二点多亿,且原告均已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据柴克辉介绍,截至诉讼时,被告企业还在正常的生产经营当中,抵押的财产足以覆盖债务,并且各被告有偿还借款的愿望,若就案办案直接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可能造成各被告抵押的财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大量职工下岗,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因该案标的较大,诉讼费数额较高,如果能够通过调解结案,则可减半收取诉讼费,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为此,法院多次主持调解,经过多次调解,原告对各被告的处境表示理解,同意被告分期偿还债务,给企业“喘息”的机会,还对部分利息有条件的予以减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民营企业涉诉纠纷多为买卖及借款等合同类纠纷,具备调解的可能性。为此,兰州市两级法院健全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仲裁有机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便捷的非诉讼方式解决商事纠纷。针对民营企业在与国营企业的经济交往中,法律关系和事实一般都比较清楚,但是常常面临结款难、结款慢等问题;外地当事人在兰州起诉本地企业,也面临着异地诉讼的不便利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兰州市两级法院主动引导民营企业进行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以快速解决纠纷,节省民营企业诉讼成本。通过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特别是运用互联网手段远程开庭远程调解,大大节省了民营企业主张权利的时间成本,外地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诉讼成本。

推进“僵尸企业”重整实现“腾笼换鸟”

兰州通用机器厂始建于1872年洋务运动时期,是我国生产成套采油机械、钻井机械、压力容器设备和军事装备的国有大型骨干性老企业,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7年宣告该厂破产还债,2010年10月,经收购并重组更名为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重组后没几年,兰通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企业被迫停产。

根据债务人兰通公司的申请,兰州中院依法受理了这起破产重整案件,选定破产管理人后,审判团队主持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以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方式招募到恒大集团作为战略投资人,预计债权人清偿比例达到45%,企业整体搬迁到兰州新区进行生产,现有市区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安置企业职工。

“该案是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破产重整案。”柴克辉说,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审理,获得了难能可贵的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经验,使得兰通公司这个民营企业保住了“百年兰通”的招牌,盘活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吃饭问题,还为外地民营投资企业进军兰州发展提供了优质土地资源。

据了解,为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畅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类型案件的受理渠道,清理僵尸企业,拯救可以救活的破产企业,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破产机制保障。将企业重整案件的审理与“出城入园”“去产能调结构”“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引导破产重整企业积极转型,创新发展获得重生,恢复盈利能力。全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实现“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性工作格局。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尝试将部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或者“无产可破”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运用破产清算方式出清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以实现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制度目标。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破产法治水平。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推进府院联动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提供、维护稳定等工作。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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