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群众举报骗取医保基金最高可奖励10万元

兰州日报 2020-04-03 03:2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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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4月2日,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兰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近日印发实施。该细则明确规定,举报骗取医保基金最高奖励10万元。

据了解,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市医疗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移交有关区(县)医疗保障部门处理,也可以根据监管职责自行调查处理。自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据了解,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6.挂名住院的;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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