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首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兰州日报 2019-12-11 02:06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12月3日,西固区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速裁程序后西固法院首次适用该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西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基础上,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办案法官详细向被告人刘某告知了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定条件和法律效果,当庭就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在得到被告人刘某的明确答复后,办案法官依法简化了庭审环节,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鉴于被告人刘某对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办案法官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后进行了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整个庭审过程仅用时10分钟。

刑事速裁程序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一种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刑事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必须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刑事速裁程序必须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征得被告人同意时方可适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法院不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刑事速裁程序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即使满足法定的适用条件,也不必然一定适用。

刑事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一大创新制度,既节约司法成本,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进一步推动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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