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旧城改造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甘肃经济日报 2019-11-29 00:59 大字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 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该《条例》对于城市特色保护涉及的市域保护、城市风貌保护、重点区域特色保护、城市旧区与新区、保护专项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针对兰州市城乡规划存在的旧城改造实施困难、规划动态评估缺失、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无法保障、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以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不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旧城改造、规划动态评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代征公共用地、司法执法配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配合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提出,司法及执法机关在处置房屋、土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涉及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违法建设处理结果后,方可处置。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新城建设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和产业结构,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紧凑布局,集聚发展,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旧城改造应当实行有机更新,整街区整体规划和设计,优化区域功能结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对腾退出的用地空间,优先用于增加城市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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