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买房者诚信有问题 卖家单方面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卖房者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合同已签订,卖房者以“怀疑买房者诚信”为由,拒绝继续出售房屋。11月14日,案件经西固法院审理后认为:卖房者没有证据认定买房人诚信有瑕疵,更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判决卖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卖家质疑买房者信用引发纠纷
这是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原、被告双方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方自中介公司通知办理相关事宜之日起20日内不办理或不配合办理的,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
合同履行之初,双方均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日,被告陪同原告前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在审批环节中,因原告的身份证件已经过期,银行信贷审批人员拒绝提供原告的个人征信报告,致使按揭贷款手续无法办理。原告一再向被告保证,会立即返回西宁老家重新办理身份证明。被告虽然表面上没说什么,心中却暗自认为原告个人信用有问题,产生了解除合同的念头。
判决:卖房者返还双倍定金
原告并没有食言,当天就从兰州赶回了西宁补办身份证明,并在拿到有效身份证明后的第二天取得了个人征信报告。正当他准备返回兰州办理贷款手续时,被告却打来电话称不想卖房子了,理由是怀疑原告的人品有问题。虽然原告多次解释,但被告依然固执己见,之后也再没有配合原告办理贷款手续。原告因此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庭审理,办案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告未能取得征信报告,按揭贷款手续一时无法办理,但仅凭这一点不足以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况且原告在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现已取得个人征信报告,被告不能据此认定原告诚信有瑕疵,更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贷款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官本想促成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但双方当事人成见已深,都不愿继续和对方打交道,法官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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