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兰州晚报 2019-11-13 00:30 大字

城征告字〔2019〕3号

兰州市盐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盐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关于重新公布<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地段划分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及有关政策规定,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1-1号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属于三类地段。

二、征收部门

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城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盐场路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四、补偿方式

(一)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二)具体补偿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六、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给予奖励5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诉讼及强制搬迁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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