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禁止12类 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1.非法拦截列车;
2.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3.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各类标志、测量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等;
4.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5.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6.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等禁止进入的非公共区域;
7.攀爬、跨越、毁坏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8.干扰车门、屏蔽门(安全门)、闸机开关,强行上下列车、进出闸机;
9.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
10.越过黄色安全线或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11.追逐、打闹或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危及安全的危险行为;
12.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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