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行动】上班预备期突发疾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因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2016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2017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6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据此,2019年8月19日,中院终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那么,陈某上班预备期突发疾病能否视同工伤呢?日前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他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孟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工地担任安全员,2016年8月12日,陈某在公司工地内突发疾病,于当日死亡”的事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该主张,且陈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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