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刑法保障机制 刘慧明
西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关乎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尤为重大,要求尤为迫切,任务尤为艰巨。就创新西北地区生态保障的刑法机制而言,应着眼于该地区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样态,力求确立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的综合性规范系统。
一是重构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治理格局。借此,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要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予以创新,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本理念构建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解决犯罪治理的主体、客体及其实施机制问题。对我国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而言,一方面,要摆脱过分依赖行政关切、过于注重打击力度、片面追求打击效率的窠臼,实现运动式治理模式向日常性治理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要重塑科学合理的犯罪观和刑法观,创新公私协力共治的互动方式,引入并构建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机制,实现“单向统治文化”犯罪控制模式向“国家——社会多元合作”治理模式的转变。因此,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环境犯罪规制体系,完善现有环境犯罪的规制内容,扩张现有环境犯罪的规制范围,健全环境犯罪的刑种及非刑罚规定。另外,借鉴我国区域环境执法的整合、督政、合作三种模式,剀切肯綮,重构符合西北地区实情的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
二是拓展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治理链条。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活动的背后,总有职务犯罪的影子。对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的治理,要采取法治惩戒与政治追责相结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结合的治理思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完善环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推动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法治化,建立环境管理的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体制,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模式。此外,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探索建立环境检察跨区划协作机制。围绕易发、多发领域,推行一案一预防、侦防一体化、日常监测制度。
三是完善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环境犯罪刑事政策是国家为保护和治理环境,惩罚和预防环境犯罪而制定的原则、方针、策略及其过程的有机统一体。在刑事立法政策层面要推行现代人本主义价值观,扩大刑法对生态法益的保护范围,设立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在刑事司法政策层面要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对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指导作用,坚持有罪必罚,加强环境刑事部门的独立性;在刑事执行政策层面要完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的。尤其在西北地区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治理中,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谦抑和惩戒两个基本面向,昭示了三种犯罪治理模式,即严格型治理模式、宽缓型治理模式和折中型治理模式。对此要区分适用,在保留必要的惩罚模式和改造模式的前提下,推行恢复性司法犯罪治理模式。
四是创新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立法体系和司法治理机制。如基于刑事和解制度价值,在保证法秩序安定性的前提下,在刑法总则中规定补偿、恢复等刑事和解措施,完善刑罚制度、创设替代性措施和刑罚易科制度;同时,在分则中创设生态犯罪处罚阻却事由,以便“补植复绿”等刑事和解措施的适用有法可循。又如,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契机,实现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司法治理模式的转型,可将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区分为认罪与不认罪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构建认罪协商机制,重塑程序分流机制并配置生态补偿机制。
(作者系兰州交通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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