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73个经适房性质棚改余量房开始公告

兰州晚报 2019-09-26 02:40 大字

9月25日,兰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棚改余量房管理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棚改余量房的销售及购买行为。为防止违规购买棚改余量房引发法律风险,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市棚改办还将分批对通过划拨用地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进行公告。记者注意到,首批名单公告的项目共73个项目,注明了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及实施主体。

市棚改办表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守政策红线,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余量房要严格管理,对于违规售房的企业,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

需要向广大市民普及的是,棚改余量房根据其建设时土地手续取得的方式不同,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剩余的商品房余量房;二是通过划拨用地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安置剩余的经济适用房余量房。

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商品房余量房,项目实施单位在办理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公开向社会销售。同时,鼓励项目改造主体自持棚改商品房余量房用于租赁住房,有效增加兰州市租赁住房供给。

通过划拨用地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剩余的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不得对外私自销售。经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余量房可用于同一改造主体实施的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也可在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住房价格后用于不同改造主体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余量房也可由市政府统一回购用作租赁住房或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售。

市棚改办公布了全市及近郊四区棚改办咨询监督电话,并提醒广大购房者,若私下购买这类经适房性质的棚改余量房,可能遭遇“买卖行为(合同)不受法律和国家政策保护”,“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等风险。(公告详情见本报今日8—9版)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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