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行动】“回老家”遭遇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本报记者范建设
王某为某地一家贸易公司聘用司机,其搭乘公司的货车回老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伤残八级)。随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又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并向公司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方表示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判决驳回公司方诉讼请求。
那么,王某“回老家”遭遇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日前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他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因此本案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聘用司机,其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车任务后在宿舍稍作休整,根据公司安排再出车;或在阶段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回老家等候安排,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再前往公司所在地。因此,综合考虑王某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流程,法院认定,王某的工作时间属于不固定,其工作时间即为出车任务期间,王某搭乘公司其他车辆返回老家的在途时间,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其交通事故的发生地也属于王某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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