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日报 2019-08-13 02:38 大字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

删去第五条第六款中的“消防安全”。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安全”。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单一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复合利用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主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兼容用途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协议分摊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地下空间首次登记由权利人持相关批准文件申请,登记机构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记注相关特殊约定内容。”

五、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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