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残疾人自主创业可申请担保贷款15万元

兰州日报 2019-07-30 03:22 大字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市人社局、市残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鼓励支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加工型企业等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严格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吸纳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优先给予社保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

就业扶持: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通知》指出,未就业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参加甘肃省组织的引导10000名高校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项目的,省财政给予为期3年,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残疾毕业生和16至24岁残疾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就业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残疾人可免费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至1500元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不超过300元/人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

创业扶持:自主创业可申请担保贷款15万元

《通知》指出,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每人不超过1600元(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19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的高校残疾毕业生初始创业(不包含教育部门已扶持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符合连续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残疾人贷款贴息部分,由财政部门第1年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第2年按贷款利息的2/3贴息,第3年按贷款利息的1/3贴息。对经省级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残疾人创业明星或创业典型(不包含教育部门已扶持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符合吸纳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由各类高校残疾毕业生创办、在兰州市注册成立满1年且不超过5年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长、总经理,以工商注册信息为准)为35周岁以下,毕业不超过10年的各类高校残疾毕业生,企业吸纳安置5名以上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申报审核通过,按照企业符合扶持要求的安置就业人数,每安置就业1人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每户企业每年享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税费减免:报考公务员可申请减免报名考试费

《通知》明确,高校残疾毕业生报考公务员考录的,可申请减免报名考试费。对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每户96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

行业补助:新建盲人按摩店给予3至6万元以上补贴

《通知》指出,对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一、二级)三类残疾人5人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经营项目,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不低于6个月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缴纳残疾人意外伤害险,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机构规模给予一次性机构运营补贴10至20万元。对新建的盲人按摩店吸纳2名以上贫困视力残疾人稳定就业的,给予3万元以上补贴;对新建的盲人按摩集中就业机构安置5名以上贫困视力残疾人稳定就业的,给予6万元以上补贴。

权益保障: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和要求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公开招考和录用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除职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休息休假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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