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建设单位3年内未欠薪 新报建工程项目将免缴保证金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熊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说是不规范企业的“紧箍咒”,如何才能使这个“紧箍咒”真正起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而不给企业添负担,近日兰州市人社局给出了答案。日前,兰州市人社局公布了《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于7月24日起施行,实施后将达到简化程序、为企业减负,又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双赢效果。
取消保证金前置 实行告知承诺制
新《办法》将保证金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改为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到人社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办法》还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事项清单。新《办法》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承诺制落实职责,即行业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兰州市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对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进行承诺。
新《办法》还规定了联合惩戒办法和浮动缴费规则,即对不按承诺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建设单位2年内未发生欠薪,新报建工程保证金减免50%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合同总价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建设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开工多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属地管辖区域内统筹使用。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的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对已缴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新标准选择重新以现金缴存或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原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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