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3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新报建工程项目免缴保证金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特约记者水源)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从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的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
取消保证金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
据介绍,新《办法》将保证金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改为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到人社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办法》还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事项清单。新《办法》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承诺制落实职责,即行业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兰州市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对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进行承诺。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合同总价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建设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开工多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属地管辖区域内统筹使用。新《办法》规定建设单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的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新《办法》规定对已缴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新标准选择重新以现金缴存或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原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条件改为“完工验收合格”
新《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保证金”和“保证金担保(银行保函)”两种方式,建设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纳即可。新《办法》简化了退还条件,将退还保证金条件由原“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完工验收合格”,明确建设单位只要在完工清场后公示15天,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即可退还保证金,有效简化了程序。避免受竣工验收时间长、条件多等因素影响给建设单位增加负担。
一年内发生1次拖欠案件保证金按2倍缴存
新《办法》明确了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进行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对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新《办法》还规定了联合惩戒办法和浮动缴费规则,即:对不按承诺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在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对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年内发生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建设单位,保证金按2倍缴存;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单位,保证金按3倍缴存;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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