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建设单位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列入失信名单
本报兰州讯(记者蒋文艳)7月25日,记者从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即日起,兰州市将实施修订完善的《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保证金的管理,明确将有效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办事流程、盘活企业资金、减轻企业负担、推进项目落地。
《办法》明确指出,将保证金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改为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到人社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兰州市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对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进行承诺。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合同总价的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建设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开工多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属地管辖区域内统筹使用。建设单位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的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对已缴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新标准选择重新以现金缴存或银行保函方式替代原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办法》还规定,联合惩戒办法和浮动缴费规则,即:对不按承诺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由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在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对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年内发生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建设单位,保证金按2倍缴存;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建设单位,保证金按3倍缴存;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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