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四环事故司机只打电话不救人事件引发讨论 撞车了 到底该怎么救人?
7月16日,北京南四环外环主路事故中,前车司机戚某某只打电话报警不救人的事件,引发一场轩然大波。此前两天,兰州定西路上,一辆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翻后,附近等候红灯的的哥牛永国见义勇为,跳上车顶救出了4名被困人员。两起事件中所形成的鲜明对照,也让坊间争议越发激烈。
报警第一千钧一发要死人时除外
北京南四环追尾事故发生两天后,
北京交管局发布消息,确认22岁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驾驶人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通报中提及,这种自行机械车属于“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
原本一起并不算复杂的事故,因司机戚某某在现场长时间拨打电话,目睹两车逐渐起火燃烧而没有其他救人举动,而引来了猛烈讨伐。“出事故后先报警”,这是所有司机的正常习惯,那么,当危险步步逼近,只拨打122、120报警,算不算“施救”?
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资深北京交警。一线交警们较为统一的意见是,单纯打电话报警,很难被认为是“采取了足够救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出了事故,首先要弄清楚,什么事情最重要。车剐蹭,人没伤,这时候拍照、挪车最重要;发现对方满身酒气,赶紧报警最重要;车撞得厉害,有人受伤,但一时半会儿没什么事,报警、报120,等候专业人员来施救最重要;马上就要着火了,或者对方困在车里正在大出血,这时候救人最重要。”几位交警表示,《道交法》中第七十条的明文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出发点就是生命高于一切。
“当然了,除了能快清快处之外,在绝大多数事故后,当事人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报警。毕竟,在多数出现人员受伤的事故里,专业救援人员早一分钟或晚一分钟抵达,差别有可能是伤员的性命。偶有的例外,就是那些极为特殊的千钧一发、需要马上救人的。”
民警说,对于负有救助义务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需要立即救人、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止血、灭火等做法,以避免更严重伤害时,却站在一边不停地打电话,显然需要承担责任。
救人最大关键时刻挪车救人不影响事故认定
在南四环事故中,
司机戚某某是否应该挪车,是争议的核心焦点。撞车后,车子是否还能够挪动、如果能挪动是否有机会从已变形的后车车体内救出被困者、是否可以避免起火,这些并不确定。但一线交警表示,从救人的目的出发,如果确认挪车不会造成二次伤害,哪怕挪车只有千分之一的意义,也应该去挪。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以目前警方的现场勘验技术,无论根据现场周围监控,还是车辆撞击痕迹、破损部位、散落物遗留范围,均可以充分还原现场,并不存在车辆挪动后,查不清楚责任,使无责方受冤枉的情况。
“但是如果有条件,时间不是那么紧急,挪车前尽量拍摄几张照片,只要拍全了,把两车停止后的相对位置拍摄清楚,最好能看到地面标线,就足够了。”一线交警说,事实上,在应当快清快处的小事故当中,如果一方坚决不挪车造成后车拥堵,反倒要被依照相关法规处罚。“这种情况倒也常出现,一般都是其中一方担心挪车后说不清楚,于是宁肯让后方无数司机陪他堵着,也不肯挪车。”
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柯洪(化名)说,戚某某在报警的时候,其叙述内容非常重要,如果他客观描述了当时的场景,122和120值班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应该给他一些初步建议,例如如何施救、如何避免最大损害。
作为交通法律专业人士、曾代理过大量涉交通事故案件的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黄海波律师认为,挪车与否,在这种情况下本不应成为需要考虑的内容。“如果单要强调不能破坏事故现场,那消防队来了要破拆车辆,也算破坏现场吗?立法的本意就是要首先保障生者的安全。在类似的事故中,当事司机至少应该过去看一下,琢磨一下怎么救人。如果最后实在没办法弄出来,但是你只要去救了,法律上都不会苛责,但是如果一直站在路边一动不动,可就是两个问题了。”
“好人条款”不适用于需承担事故责任的当事人
作为当事方,如果不去救人,显然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施救不当,造成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更严重的伤害,救人者又得怎么办?”网友“丰年瑞雪”提出的问题,也是不少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面对头破血流的伤员时一个共同的担心:本来是小伤,如果我去救他,用错劲儿了,把他颈椎弄坏了,他高位截瘫了,我怎么办?
民商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被赋予了法定的救助义务的人实施救人,造成更大伤害,并不能适用民法中的“好人条款”,但是和完全无动于衷不予救助的人相比,他的责任会减轻。
“‘好人条款’指的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杨立新说,在学术界,这个条款一般被称做《好撒玛利亚人法》,指的是通过法律规定来免除见义勇为者因为施救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假如兰州定西路见义勇为的“的哥”牛永国在救援交通事故中的被困人员的时候,造成被困者受伤,理论上可以用“好人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是在南四环事故中的戚某某则不行。
“他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不管最后事故定责的时候如何认定,考虑到他所驾驶的车辆并无驶入主路的路权,事故责任至少有一部分与他有关。”杨立新说,如果是与此无关的旁人见死不救,最多承担道德上的指责,法律上不会追究什么,但如果一个人是造成险情发生的人,他的前一个行为引发了后来的危险,则法律对他的要求提高了:必须承担救人的义务。
“有的市民担心,我去救人了,结果我的判断错了,救人的方式不对,反倒加重了伤害,是不是我的责任就更大了。”杨立新说,如果严格依据法理,救人不当和只打电话而没有实施现场救助相比,前者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是一种过失。而后者在主观上没有承担义务,对后来发生的险情存在“放任”的态度,后者的责任显然会更大,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很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救人不当的,按照法理,最多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他认为,如果将普通人置于戚某某当时的处境,进行了现场救助,即使最后救助没有成功,火烧起来了,被困者还是死了,救助者事后要承担的责任也同样会减轻。
柯洪法官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尽量避免以事后的“上帝视角”来看待问题。“在类似的事情中,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我们更要还原现场,设想一下,以一个正常经历的当事人,在现场会如何预判事件的走向。假如事情还没有恶化到迫切致命的程度,假如最后那把火没有烧起来,那么采取报警、寻求专业人士进行救援的方式,反倒是最好的。”
黄海波律师认为,如果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给戚某某支招,最恰当的方式莫过于,撞车之后,在报警的同时,拦截过往车辆,借用灭火器,预先向碰撞部位喷射。“如果他做了这些动作,哪怕最后仍然是同样的结果,他的责任也不一样了。”(据北京晚报)
事件还原
先救人还是先报警?车祸现场视频引发网友热议
7月16日凌晨3时左右,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前方一辆轮式自行机械车辆尾部相接触后起火。交警部门通报,这起事故造成后车车内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一段记录了追尾车辆从冒烟到起火,最终被火焰吞噬的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开来。这段视频也引发了大众对于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的讨论。视频中,在事故现场身着浅色短袖上衣、手持手机的男子,就是前车司机。随着时间的推移,车辆前侧的浓烟中,渐渐出现明火。火势在车身迅速蔓延,几位路人用车内的灭火器进行扑救,但火势已无法控制,渐渐将整辆车吞噬。
在现场目击者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到,被撞的前车司机全程站在路边打电话,没有对小客车内的司机和乘客进行救助。
(据金陵晚报) 新闻推荐 7月23日,兰州西站北广场上演一起暖心剧:一位外地来兰旅客不慎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丢失,兰州市轨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付民... 兰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兰州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