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安交警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7月1日至今 查处无牌上路电动自行车12286起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张秀芸)7月24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自7月1日兰州公安交警对违法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开始查处以来,截至目前已查处无牌上路电动自行车12286起,其中非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1394起,闯红灯的495起,逆行的842起。据悉,自今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行后,为尽快加强规范管理,清除安全隐患,兰州市已累计挂牌超过10万辆,但是由于之前遗留问题多,超标电动自行车基数大,仍有一大部分无牌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如今,在现有城市交通条件下,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成为一种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快速增加、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淡漠等原因,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自身稳定性较差,一旦发生碰撞,极易失去平衡引发伤亡事故。据统计,电动自行车事故中驾驶人头部受伤概率约占64.8%,仅今年上半年兰州市涉及电动车的事故死亡人数就高达20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兰州交警再次重申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的具体条款。
1.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处50元罚款;
2.符合国家新标未办理登记的,处50元罚款;
3.不符合国家新标,驾驶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属实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4.逆向行驶的,无非机动车道的路上不靠右边行驶的,使用其他车专用道的,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一律处50元罚款;
5.故意遮挡号牌的,故意污损号牌的,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一律处200元罚款;
6.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另外,由于存在当场不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之规定,执勤交警可以予以当场收缴罚款,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之规定可以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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