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村霸”法律认定要符合7种情形
兰州新区中川镇华家井村的常进元,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11年间,以宗亲关系、村委会成员及重大利益关系人为纽带,打着村委会旗号,独断专行,把持了该村的土地交易、砂场经营、企业经营、工程施工,并对反对其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群众敢怒不敢言。
该案于2017年5月17日移送起诉,2017年11月10日提起公诉,今年2月7日至8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3月8日一审判决,2018年5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起“村霸”案件。
案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进元通过不正当手段先后当选华家井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其做事独断专横,随意殴打对其不满的群众;长期把持村两委,架空基层组织,通过指使朱某红等被告人阻拦村民建房、管道施工等方式,迫使相关人员和单位向其“送礼”,大肆敛财,实施敲诈勒索;将土地以村委会的名义违法进行转让、倒卖,破坏农用地进行挖砂取土获利;侵占集体财产和村民集资款;为泄私愤,指使孟某成、常某仁、常某义、俞某军等成员采取堵门、挖路和断电等手段,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常进元等人通过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受贿以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利达1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及经济秩序。
法官说法:“村霸”法律认定要符合7种情形
兰州新区法院副院长韩彪介绍,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如果嫌疑人属于“村霸”范畴,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可从其行为表现特征来判定。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二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四是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六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等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韩彪介绍,被告人常进元正是通过貌似个案的殴打、欺压群众,逐渐达到在华家井村形成非法的影响力,也正是如此,逐渐把持村两委,架空基层组织;以村委会名义对外转让土地,实际上是其把持基层政权后,利用村委会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十余年来,常进元在华家井村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平日随意殴打群众,勒索群众钱财;利用职权受贿、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农用地,华家井村基层组织完全在其把控之下,成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常进元在华家井村称霸一方,长期欺压群众、横行乡里,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华家井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应将常进元认定为“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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