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行乡里 无事生非 倚强凌弱 诬告陷害…… “村霸”法律认定要符合7种情形

兰州晚报 2019-07-01 02:48 大字

兰州新区中川镇华家井村的常进元,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的11年间,以宗亲关系、村委会成员及重大利益关系人为纽带,打着村委会旗号,独断专行,把持了该村的土地交易、砂场经营、企业经营、工程施工,并对反对其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群众敢怒不敢言。

省督常进元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团伙成员14人,涉及案件15起,其中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1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1起、职务侵占案3起、敲诈勒索案4起、破坏生产经营案1起、寻衅滋事案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起、妨害作证案1起。该案于2017年5月17日移送起诉,2017年11月10日提起公诉,今年2月7日至8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3月8日一审判决,2018年5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第一起“村霸”案件。

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进元通过不正当手段先后当选华家井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其做事独断专横,随意殴打对其不满的群众;长期把持村两委,架空基层组织,通过指使朱某红等被告人阻拦村民建房、管道施工等方式,迫使相关人员和单位向其“送礼”,大肆敛财,实施敲诈勒索;将土地以村委会的名义违法进行转让、倒卖,破坏农用地进行挖砂取土获利;侵占集体财产和村民集资款;为泄私愤,指使孟某成、常某仁、常某义、俞某军等成员采取堵门、挖路和断电等手段,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常进元等人通过敲诈勒索、职务侵占、受贿以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利达1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及经济秩序。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进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孟某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常某仁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彭某庆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常某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某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朱某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俞某军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某海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朵某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十万元。

从被告人常进元、孟某成处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2000元;从被告人常进元处追缴受贿所得赃款21700元;从被告人孟某成处追缴受贿所得赃款14000元,上述款项追缴后上缴国库。从被告人常进元、杨某龙处追缴职务侵占所得赃款213000元,从被告人常进元、孟某成处追缴职务侵占所得赃款391105元,追缴后发还华家井村村委会。从被告人常进元处追缴敲诈勒索赃款25000元,发还柴某平;从被告人常进元处追缴敲诈勒索赃款3000元,发还李某鸿;从被告人常进元处追缴敲诈勒索赃款3000元,发还杨某春;从被告人常进元、朱某红处追缴敲诈勒索赃款10000元,向被害人杨某秀、王某成、何某顺、吴某花各发还25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常进元、孟某成、常某仁、常某和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村霸”法律认定要符合7种情形

兰州新区法院副院长韩彪介绍,严格来说,“村霸”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如果嫌疑人属于“村霸”范畴,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可从其行为表现特征来判定。一是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二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三是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四是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五是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六是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七是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等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均可归属于“村霸”范畴。

韩彪表示,常进元行为符合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聚众闹事,以强凌弱,强拿强要,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等行为特征,危害农民群众利益,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破坏农村生产经营和生产秩序,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满足“村霸”的法律认定。

韩彪介绍,被告人常进元表面上处理的是村务,但实质都是常进元说了算,其他人没有决策的权力,更不能拒绝常的决定,透过表象甄别案件实质,被告人常进元正是通过貌似个案的殴打、欺压群众,逐渐达到在华家井村形成非法的影响力,也正是如此,逐渐把持村两委,架空基层组织;以村委会名义对外转让土地,实际上是其把持基层政权后,利用村委会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柴某平、李某鸿等人是“主动”向常进元送钱仅仅是表象,究其实质,其通过阻止魏某义施工、阻止陈某湖等人建房,已在华家井村形成没有其许可,施工单位不能施工,村民不能建房的所谓“规则”,而征得其同意的主要方式就是向其送钱财,否则会遭到强行阻挠,这种影响力足以让后续施工人员和建房村民产生惧怕,通过向其送钱的方式得以顺利施工,故这种“主动”送钱,其本质是被害人迫不得已而为之,当属敲诈勒索;常进元为达到泄愤及收取赞助费的目的,以村委会名义指使孟某成带领常某仁等人采取堵门、断电等手段,企图迫使商砼站向其缴纳所谓“赞助费”。

常进元系刑满释放人员,十余年来,在华家井村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平日随意殴打群众,勒索群众钱财;利用职权受贿、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农用地,华家井村基层组织完全在其把控之下,成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常进元在华家井村称霸一方,长期欺压群众、横行乡里,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华家井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应将常进元认定为“村霸”。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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