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行动】哺乳期是否要续签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范建设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哺乳期,劳动合同依法续延至哺乳期结束的,劳动合同期满至哺乳期结束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小兰2015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时,小兰正处于哺乳期,某公司依法将劳动关系顺延至2017年7月1日小兰哺乳期结束。后小兰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兰的请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满一年之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什么不予支持呢?针对这个问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进行了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况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此时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并非基于合意,而是基于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小兰因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哺乳期,故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某公司无需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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