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加强司法监督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5月29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会后,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程世强就《决定(草案)》的起草等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决定(草案)》共分四个部分,分别就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的意义、监督对象、监督原则、监督内容、监督机制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在监督对象上,规定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原则上,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宪依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在监督方式上,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内容上,规定人大常委会可对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情况,错案及重大司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等十个方面的事项进行监督。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程世强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决定,能够使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于法有据,能够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能够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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