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在行动】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何主张?

甘肃工人报 2019-04-19 08:30 大字

本报记者范建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固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对于规范用工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但在现实用工关系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多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做了强制性规定,并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小丽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某公司,其在职期间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3月31日小丽离职,4月1日开始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后,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小丽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小丽要求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满一年之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什么不予支持呢?针对这个问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进行了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本案中,小丽2015年12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小丽再主张2016年12月1日及之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将不能得到支持。此处提醒劳动者注意,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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