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兰州日报 2019-04-18 02:12 大字

征收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地址: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法定代表人:赵同庆

职务: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区长被征收入姓名:李桂花

身份证号:620103194306302668电话:18919165533

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路74号(六单元)602室

因七里河区原玻璃厂家属楼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筒称“该项目”)建设需要,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对七里河区原玻璃厂家属楼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4日发布兰七国征字[2018]第05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七里河区原玻璃厂家属楼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此次征收的期限为2018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7日,共计45天。登记在被征收人李桂花名下的位于七里河区龚家湾路74号(六单元)602室房屋属七里河区原玻璃厂家属楼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证载建筑面积为69.85平方米,入户实测建筑面积为69.85平方米,结构为砖混,房屋用途为住宅。经甘肃万豪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为5460元/平方米,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和送达。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期房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期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为就近期房(七里河兰石集团杨家桥棚户区改造项目),评估单价为6207元/平方米,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和送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评估价未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也未在规定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此次征收程序合法合规,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若政策规定。现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经征收人多次对被征收人做工作,被征收人认为实施方案不合法,提出要求房产证更名,且不出具任何委托书和承诺书并且就地安置。依照相关条例及政策规定,无法满足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征收人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保证七里河区原玻璃厂家属楼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补偿方式:

(一)实行就近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从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源内,依照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参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面积、房屋性质选择就近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号、楼层、房号,并按规定结算差价,期房安置地点为就近期房(七里河兰石集团杨家桥棚户区改造项目),过渡期限为36个月。

(二)实行货币补偿。在房屋评估价基础上,上浮30%予以补偿,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495795元,大写:肆拾玖万伍仟柒佰玖拾伍元整。

二、被征收人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其他补偿费,由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结算。

三、被征收人李桂花应在本补偿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将位于七里河区龚家湾路74号(六单元)602室房屋腾空,交付征收人管理。

四、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补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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