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放哈是个错 “放哈”咖啡被模仿使用冒名者被判赔偿损失、公开致歉
本土品牌“放哈”咖啡被模仿使用,商标注册者将冒名者告上法庭维权。4月10日,记者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市中院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判决:冒名者限期赔偿“放哈”咖啡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登载致歉声明。
案情:“放哈”咖啡状告被侵权
“放哈”咖啡店成立于2010年,原名“放下”咖啡,2016年更名为“放哈”咖啡。经营者耿盛琛将奶茶与兰州本地特色小吃甜胚子、醪糟等结合,推出具有特色的奶茶,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中逐渐具有知名度。2017年,原告先后核准注册了图形商标、文字“放哈”商标,2018年8月核准注册了英文“fundosa”商标。2018年,耿盛琛发现位于平凉路华联商厦购物中心北侧邵某、薛某经营的名为“爱放哈甜胚子奶茶咖啡”店的店面门头、饮品单、饮料杯中使用了自己的商标,遂向城关区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纠纷诉讼。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邵某在其经营所用的杯体上使用的图形是将耿盛琛享有的商标拆分,并将主要的图形“佛手”由右手图形镜像为左手图形并进行小范围修改。同时,在图形左侧标有“放哈”字样。这明显与耿盛琛所注册的商标存在近似,足以误导消费者,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薛某、邵某擅自在与耿盛琛经营内容相同的商品范围内使用与耿盛琛所经营的“城关区正宁路放哈咖啡店”已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放哈”字样及与耿盛琛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及企业名称,并进行宣传、经营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薛某、邵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耿盛琛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登载致歉声明。判决后,薛某、邵某以其使用的图形标识并未侵害耿盛琛图形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上诉。
2019年4月4日,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方的行为明显构成侵害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标识、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至原告方起诉时止,原告方文字“放哈”商标和英文字母“fundosa”商标尚未获准注册,一审中原告方并未主张该中文和英文字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本案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处理较为妥当。由此,一审判令薛某、邵某承担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兰州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张茜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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